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洪明義 複代理人 葉敏智 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明勲 人債務人 卓汶賢 債務人 李孟韓 債務人 陳梅花
一、㈠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勲、卓汶賢、李孟韓
、陳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勲、卓汶賢、李孟韓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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