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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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吳亭林 (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 律師被告 陳志閔 被告 戴永勝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