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6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68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榮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榮林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李榮林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7年8月2日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