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葉憶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