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616號
原告 陳富美
被告 高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年月日,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一週內提出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土地自98年至今之土地異動索引(姓名勿隱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