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616號

原告 陳富美

被告 高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年月日,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一週內提出坐落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土地自98年至今之土地異動索引(姓名勿隱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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