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8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39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共四十三罪(編號214至259所示共四十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附表編號214至248所示各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
一、乙○○與甲○○於民國92年6月間係男女朋友,乙○○因信用不佳,乃要求甲○○於92年6月12日為其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貸款合約約定,台新銀行每月將自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授權扣款帳戶(下稱授扣帳戶)中,自動扣繳貸款本息約7,500元,全數本息償畢時間為97年6月12日,若欲於每期扣繳金額外再償還本金,則須另匯款至00000000000000號貸款帳號內,甲○○因而將其持有之台新銀行授扣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乙○○,約定由乙○○利用自動提款機之存款功能,每月存入該筆貸款每期應扣款本息金額至上開授權扣款帳戶中,不得再行借貸。乙○○明知甲○○於92年6月12日所辦理之貸款為回復型貸款,於已償還本金範圍內及約定償畢期限(即97年6月12日)內,可不斷利用該授扣帳戶金融卡提領動用現金,且甲○○並未授權其使用回復額度之貸款款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2年9月1日起至95年6月28日止,連續於如附表編號1至213所示之時間,在臺北縣市等地區,利用自動提款設備,未得甲○○之同意,輸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以盜領或轉帳方式,使自動付款設備對於持上人真正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此一不正方法,使用如附表所列之甲○○台新銀行授扣帳戶內之回復額度款項,並另行起意,自95年7月5日起至97年3月2日止,分別於附表編號214至256所示時間,在臺北縣市等地區,利用自動提款設備,未得甲○○之同意,輸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以盜領或轉帳方式,使自動付款設備對於持上人真正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此一不正方法,使用如附表所列之甲○○台新銀行授扣帳戶內之回復額度款項共43次。嗣甲○○於97年6月
19日接獲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去電要求辦理結清帳戶貸款,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時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等,如下揭所示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92年間委請其前女友即告訴人甲○○為其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並約定由其持告訴人所交付之台新銀行金融卡及密碼於每月利用自動提款機之存款功能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嗣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自動提款設備使用上開扣款帳戶內之回復額度款項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係使用告訴人所交付之前揭金融卡提款,提領之額度並未逾信用貸款之額度36萬元,且告訴人於貸款契約書上主動勾選回復型貸款約定事項,可見伊使用該金融卡提款係基於告訴人之授權,並非以不正之方法為之,且伊與告訴人分手後有交付本票供擔保,貸款到期後並與銀行簽立協議書並提前還清貸款,自無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辯護以:「被告係使用真正金融卡,並不符合刑法第339條之2的構成要件。」云云。經查:
㈠被告因信用不佳,乃委由告訴人於92年6月12向台新銀行辦
理信用貸款36萬元,貸款合約約定台新銀行每月將自上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授權扣款帳戶中,自動扣繳貸款本息約7,500元,全數本息償畢時間為97年6月12日,若欲於每期扣繳金額外再償還本金,則須另匯款至00000000000000號貸款帳號內,告訴人並因而將其持有之台新銀行授扣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乙○○,約定由乙○○利用自動提款機之存款功能,每月存入該筆貸款每期應扣款本息金額至授扣帳戶中等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27日台新總消管部字第09800000672號函、98年3月30日台新總消管部字第0980000839號函(見98年度偵續字第20號卷第21頁、第23頁、第24頁)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見同上卷第25頁至第27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雖告訴人供稱其不知所申辦之上開貸款係回復型信用貸款等
語,然告訴人所申辦之上開貸款係回復型信用貸款,即就借款已償還本金部分,可轉換為循環額度,於前扣款帳戶內領取動用乙節,業據證人即當初承辦之台新銀行行員丙○○於本院到庭結證稱:「第7條是伊勾選的,但是會跟客戶說明;當初有跟客戶說明使用循環利息或不使用循環利息額度的差異,而勾選循環額度是經過客戶同意,對保時有跟告訴人講清楚回復型的意義。」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3頁至第4頁),衡諸證人丙○○於被告及告訴人均素不相識,諒無偏坦任何一方之理,其證言應堪採信,況依目前銀行借款作業,已趨嚴謹,可見證人丙○○證稱其確已於上開借款對保時明確告知在場之借款人即告訴人與陪同之被告,告訴人所申辦之上開貸款係回復型信用貸款,即就借款已償還本金部分,可轉換為循環額度,於前扣款帳戶內領取動用乙節,應屬事實。
㈢告訴人指訴其將持有之上開台新銀行授扣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交予乙○○,僅授權被告利用自動提款機之存款功能,每月存入該筆貸款每期應扣款本息金額至上開授權扣款帳戶中,不得再行借貸,即告訴人並未授權被告使用回復額度之貸款款項再行借款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然被告雖於第60期即97年5月21日將原信貸契約非循環動用部分之本金攤還至0元,惟循還動用部分尚有欠款,截至97年6月30日止,被告共循環透支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等共計307113元,依協議書約定將循還透支未償還本息轉換後即出現第62期即97年7月31日之當期借款餘293676元,有前揭函文及台新銀行新台幣貸款對帳單(見98年度偵續字第20號卷第9頁至第10頁)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授扣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28頁至第87頁、第102頁至第137頁)可憑,復為被告所不否認。惟告訴人於貸款時並不知其申辦之貸款係屬回復型之信用貸款,具有可供借款人將償還之本金部分轉換為循還額度再予動用之功能,故其僅同意被告使用其交付之金融卡償還每月貸款本息,並未授權被告得使用該卡提領款項再循還借款一節,迭據告訴人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明確,並經告訴人以證人之身分於原審結證稱:「我有用我名字幫被告貸款36萬元,當初說好每月由被告還款,我將台新銀行金融卡交給被告是因他說為了方便他使用金融卡在自動存款機以存款方式還款,我們分手93年左右時,我要把金融卡拿回來,他說沒有在他身上,他說這個是磁條卡沒有任何作用,借款時被告在場,這家銀行是他介紹我去的,簽名前沒有看過約定書之內容,簽契約之前行員是跟我及被告一起解說借款之相關內容,偵續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7點括號1不是我打勾的,旁邊的章是行員蓋的,借款時並沒有針對回復型借款之約定事項跟行員作瞭解,行員都沒有提到,只有說一年不能還本金,只能還利息,一年後才能本息一起歸還,我不知道是回復型的帳戶。被告叫我把卡給他方便他存款還款時,我有跟他說把金融卡拿給他不好,他告訴我這張卡不能有任何作用,只能存款,我是到97年接到銀行電話說還有30多萬金額需要清,才知道這件事。後來被告一直跟我道歉,他說有賭博及他信用卡信用不良,才從裡面把回復型款項領出來。在發生這件事之後來才知道銀行說這是回復型,被告還完之後又從裡面在次提領36萬元,這是沒有經過我同意。被告沒有一起跟我用這張金融卡提過款,他任何提款都是在我不知情之情形下提款」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82頁至第87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陳述(見本院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第7頁、第9頁),並有被告於97年6月間傳簡訊予告訴人就本案之貸款案件表示歉意之簡訊照片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25頁)。參以被告於偵查中復自承:「我請告訴人申請貸款後,就向告訴人拿卡片來存款以每月支付貸款本息,辦貸款時我有去,但我不知道辦的貸款是哪種類型的貸款,是有一次大概在92、93年左右,我為了要提錢,誤用告訴人的卡片,只領了幾百元,我那時就發現她的卡片可以一直領錢出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91頁、第98頁至第99頁),可見身為實際借款人、貸款銀行又為其所介紹指定,且於告訴人與銀行簽訂貸款契約時同時在場,對貸款之性質及內容理應會特別關切之被告,對於貸款之性質是否為回復型貸款,亦不清楚,並未聽聞行員有告知此一事項,其主觀上原亦認為該卡僅可供存款,告訴人授權其使用該卡之目的即係在於還款,並不知可使用該卡再提領出其已償還本金額度內之款項,才會於事後無意間誤用該款提款時始知該卡具有可一再提款之功能。再衡以告訴人與被告於93年間既已分手,2人間無任何關係,倘若告訴人本即知悉該金融卡具有可一再提領借用已償還本金額度內款項之功能,衡情豈有不向被告取回該金融卡而任由被告一再提款以增加其所可能負擔債務之理,被告辯稱告訴人同意分手後伊仍可使用上開金融卡借款云云,要與常情有違,殊不足採。是告訴人證稱其並不知貸款之性質係回復型借款,僅同意被告使用該金融卡還款,並未授權或同意被告可使用該卡提領款項借用循環額度之款項等情,應非其所虛構,堪信為真,被告徒以貸款契約書上有勾選就借款已償還本金部分可轉換為循環額度之選項即謂告訴人有授權其使用該金融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款以借款,顯非可採。告訴人交付該卡予被告使用時,既僅表示同意或授權被告存款,而未告知被告可使用該卡提款再借款,致被告主觀上亦認為該卡僅可供存款使用,而無法提款,則被告嗣後未事先徵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款或匯款,顯已逾告訴人之授權範圍,自屬無權使用。從而,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確係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所擅自提領之事實,亦足堪認定。
㈣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所持以提領款項之金融卡雖係告訴人所交付,且提款時係輸入正確之密碼,惟告訴人既僅授權被告得使用該卡還款,而不及於可再動用循還額度提款借款,則被告逾越告訴人授權之範圍,違背告訴人之意思,冒充告訴人本人擅自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卡盜領,依上開說明,即屬刑法第339之2第1項所謂之「不正方法」,是被告之辯護人以使用真正金融卡並不符合刑法第339條之2的構成要件,容有誤會。況且被告行為時既明知其未事先徵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仍擅自加以提領供己使用,則其主觀上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縱其事後有再簽發本票予告訴人作擔保,或於告訴人在97年間經銀行催討債務後向被告追究責任時始陸續償還其擅自動用之循還借款,亦僅係其犯後態度之問題,仍無礙於其提領時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是被告執前詞辯稱其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刑法及其施行法第1條之1均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件被告自92年9月1日起至95年6月28日止,如附表編號1至213所示時間之犯行部分,即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比較新、舊法如下:
㈠關於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
貨幣單位原為銀元,其最高罰金數額,從各該法條規定,而最低罰金數額,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為1元以上(貨幣單位為銀元),且若定有罰金刑之論罪法條係於72年6月25日前所制定,而該法條日後均未修正者,得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為新臺幣3元;於刑法修正後,因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罰金:
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刑法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等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開連續犯規定,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自95年7月1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法律之變更。按連續犯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連續犯規定刪除後已無連續犯規定可資適用,原連續數行為,須分論併罰。修正前後,就被告之行為,顯有一次評價與多次評價之別,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本件綜合上揭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並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
則,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予以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按連續犯之成立,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如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即為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213所示時間多次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或轉帳之犯行,多相隔數日甚至數月,時間並非密接,不屬於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犯,而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之,應為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14至256所示共43次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在95年7月1日施行,其就各該犯罪時間,有相隔2個月、1個月,甚至相隔長達4個月之久,顯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自92年9月1日起至95年6月28日止,於如附表編號1至213所示時間所犯之犯行,其間有相隔數日或數月,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之,而非原審認定之於密接時間所為接續舉動而成立接續犯,應為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而非接續犯;㈡被告另行起意,自95年7月5日起至97年3月2日止,分別於附表編號214至256所示時間所為之4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應成立接續犯,即有未合。被告上訴執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所盜領之金額非微,且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尚非良好,惟其犯後業已與台新銀行簽立協議書承諾還款,復於98年間清償全部貸款,有協議書(見偵字卷第39頁、第40頁)及台新銀行存入憑條附卷可稽,告訴人亦於原審當庭表示不予追究(見原審卷第85頁背面),暨其品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編號1至213所犯之罪,有期徒刑4月,諭知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214至256所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4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各罪核符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48所示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並皆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要件,應就各刑期減為2分之1。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且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之意旨及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始誤蹈法網,本院信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3條之1第3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時間│盜用方式│金額│未經告訴人同意││││││累積動用之額度│├──┼─────────────┼─────┼──────┼───────┤│1│92年9月1日下午1時18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2,068元│├──┼─────────────┼─────┼──────┼───────┤│2│92年9月1日晚間11時5分許│提領現金│1,007元│3,075元│├──┼─────────────┼─────┼──────┼───────┤│3│92年12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轉帳轉出│5,000元│1,078元│├──┼─────────────┼─────┼──────┼───────┤│4│93年8月31日晚間6時18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9,898元│├──┼─────────────┼─────┼──────┼───────┤│5│93年9月15日晚間7時8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404元│├──┼─────────────┼─────┼──────┼───────┤│6│93年9月15日晚間7時10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4,410元│├──┼─────────────┼─────┼──────┼───────┤│7│93年9月16日中午12時56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7,416元│├──┼─────────────┼─────┼──────┼───────┤│8│93年9月27日中午12時35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9,949元│├──┼─────────────┼─────┼──────┼───────┤│9│93年9月27日晚間10時13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9,955元│├──┼─────────────┼─────┼──────┼───────┤│10│93年9月30日中午12時37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3萬2,961元│├──┼─────────────┼─────┼──────┼───────┤│11│93年10月7日下午1時14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3萬3,967元│├──┼─────────────┼─────┼──────┼───────┤│12│93年10月12日上午9時1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973元│├──┼─────────────┼─────┼──────┼───────┤│13│93年10月14日上午9時7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9,610元│├──┼─────────────┼─────┼──────┼───────┤│14│93年10月21日下午1時38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2萬241元│├──┼─────────────┼─────┼──────┼───────┤│15│93年10月25日下午3時19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2萬5,247元│├──┼─────────────┼─────┼──────┼───────┤│16│93年11月3日晚間6時28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2萬7,253元│├──┼─────────────┼─────┼──────┼───────┤│17│93年11月8日上午5時43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2萬9,253元│├──┼─────────────┼─────┼──────┼───────┤│18│93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9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3,282元│├──┼─────────────┼─────┼──────┼───────┤│19│93年11月14日晚間10時21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5,282元│├──┼─────────────┼─────┼──────┼───────┤│20│93年11月15日晚間7時許│提領現金│1萬元│1萬5,282元│├──┼─────────────┼─────┼──────┼───────┤│21│93年11月17日上午8時9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2萬288元│├──┼─────────────┼─────┼──────┼───────┤│22│93年11月25日晚間10時18分許│轉帳轉出│998元│2萬8,947元│├──┼─────────────┼─────┼──────┼───────┤│23│93年12月2日下午1時12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3萬1,964元│├──┼─────────────┼─────┼──────┼───────┤│24│93年12月7日下午1時7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3萬2,964元│├──┼─────────────┼─────┼──────┼───────┤│25│93年12月10日晚間8時7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7,487元│├──┼─────────────┼─────┼──────┼───────┤│26│93年12月13日晚間7時38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1萬2,493元│├──┼─────────────┼─────┼──────┼───────┤│27│93年12月16日下午1時3分許│提領現金│7,000元│1萬9,499元│├──┼─────────────┼─────┼──────┼───────┤│28│93年12月20日晚間10時55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2萬2,505元│├──┼─────────────┼─────┼──────┼───────┤│29│93年12月24日晚間11時1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3萬3,189元│├──┼─────────────┼─────┼──────┼───────┤│30│93年12月27日晚間6時55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3萬8,189元│├──┼─────────────┼─────┼──────┼───────┤│31│93年12月29日晚間7時23分許│轉帳轉出│1,384元│3萬9,573元│├──┼─────────────┼─────┼──────┼───────┤│32│94年1月3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4萬2,590元│├──┼─────────────┼─────┼──────┼───────┤│33│94年1月4日晚間5時39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4萬4,590元│├──┼─────────────┼─────┼──────┼───────┤│34│94年1月10日下午1時23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4萬5,590元│├──┼─────────────┼─────┼──────┼───────┤│35│94年1月14日中午12時37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9,696元│├──┼─────────────┼─────┼──────┼───────┤│36│94年1月17日晚間10時19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1萬696元│├──┼─────────────┼─────┼──────┼───────┤│37│94年1月17日下午2時24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1萬3,696元│├──┼─────────────┼─────┼──────┼───────┤│38│94年1月21日中午12時54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2萬6,477元│├──┼─────────────┼─────┼──────┼───────┤│39│94年1月24日晚間10時21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2萬8,483元│├──┼─────────────┼─────┼──────┼───────┤│40│94年1月28日下午1時23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4萬8,483元│├──┼─────────────┼─────┼──────┼───────┤│41│94年1月28日下午1時27分許│轉帳轉出│1,533元│5萬22元│├──┼─────────────┼─────┼──────┼───────┤│42│94年1月28日下午1時30分許│轉帳轉出│1,533元│5萬1,572元│├──┼─────────────┼─────┼──────┼───────┤│43│94年1月28日下午1時36分許│轉帳轉出│1,533元│5萬3,122元│├──┼─────────────┼─────┼──────┼───────┤│44│94年1月28日晚間6時9分許│轉帳轉出│1,533元│5萬4,672元│├──┼─────────────┼─────┼──────┼───────┤│45│94年1月28日晚間6時10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6萬4,689元│├──┼─────────────┼─────┼──────┼───────┤│46│94年2月13日晚間6時54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2萬6,629元│├──┼─────────────┼─────┼──────┼───────┤│47│94年2月13日晚間10時27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3萬1,635元│├──┼─────────────┼─────┼──────┼───────┤│48│94年2月14日晚間8時39分許│轉帳轉出│4,500元│3萬6,141元│├──┼─────────────┼─────┼──────┼───────┤│49│94年2月14日晚間8時40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4萬3,158元│├──┼─────────────┼─────┼──────┼───────┤│50│94年2月14日晚間8時41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5萬175元│├──┼─────────────┼─────┼──────┼───────┤│51│94年2月21日下午1時19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5萬2,528元│├──┼─────────────┼─────┼──────┼───────┤│52│94年2月22日晚間10時28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2,037元│├──┼─────────────┼─────┼──────┼───────┤│53│94年2月24日凌晨4時30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4,037元│├──┼─────────────┼─────┼──────┼───────┤│54│94年3月3日下午3時2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6萬9,037元│├──┼─────────────┼─────┼──────┼───────┤│55│94年3月4日晚間10時22分許│轉帳轉出│2,045元│7萬1,088元│├──┼─────────────┼─────┼──────┼───────┤│56│94年3月7日晚間9時33分許│提領現金│7,000元│7萬8,105元│├──┼─────────────┼─────┼──────┼───────┤│57│94年3月16日晚間10時17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4萬9,861元│├──┼─────────────┼─────┼──────┼───────┤│58│94年3月22日晚間11時42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6萬888元│├──┼─────────────┼─────┼──────┼───────┤│59│94年3月23日下午2時49分許│轉帳轉出│650元│6萬1,544元│├──┼─────────────┼─────┼──────┼───────┤│60│94年3月28日下午1時20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6萬6,561元│├──┼─────────────┼─────┼──────┼───────┤│61│94年4月1日晚間10時29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7萬1,567元│├──┼─────────────┼─────┼──────┼───────┤│62│94年4月10日下午2時54分許│轉帳轉出│1萬元│2萬1,573元│├──┼─────────────┼─────┼──────┼───────┤│63│94年4月10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2萬6,590元│├──┼─────────────┼─────┼──────┼───────┤│64│94年4月11日下午2時12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3萬3,596元│├──┼─────────────┼─────┼──────┼───────┤│65│94年4月11日下午2時14分許│轉帳轉出│4,600元│3萬8,213元│├──┼─────────────┼─────┼──────┼───────┤│66│94年4月11日下午2時15分許│轉帳轉出│1萬元│4萬8,230元│├──┼─────────────┼─────┼──────┼───────┤│67│94年4月11日晚間9時37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5萬247元│├──┼─────────────┼─────┼──────┼───────┤│68│94年4月11日晚間9時38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5萬1,247元│├──┼─────────────┼─────┼──────┼───────┤│69│94年4月15日下午1時07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5萬6,247元│├──┼─────────────┼─────┼──────┼───────┤│70│94年4月15日下午1時24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5萬9,253元│├──┼─────────────┼─────┼──────┼───────┤│71│94年4月21日淩晨2時22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6萬6,755元│├──┼─────────────┼─────┼──────┼───────┤│72│94年4月22日下午2時57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7萬6,506元│├──┼─────────────┼─────┼──────┼───────┤│73│94年4月25日晚間10時10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8萬1,512元│├──┼─────────────┼─────┼──────┼───────┤│74│94年4月26日下午1時53分許│轉帳轉出│2,693元│8萬4,211元│├──┼─────────────┼─────┼──────┼───────┤│75│94年4月27日上午11時11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8萬9,228元│├──┼─────────────┼─────┼──────┼───────┤│76│94年5月6日晚間9時37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9萬234元│├──┼─────────────┼─────┼──────┼───────┤│77│94年5月9日晚間10時8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9萬2,234元│├──┼─────────────┼─────┼──────┼───────┤│78│94年5月10日晚間11時36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9萬9,234元│├──┼─────────────┼─────┼──────┼───────┤│79│94年5月10日晚間11時39分許│轉帳轉出│4,700元│10萬3,951元│├──┼─────────────┼─────┼──────┼───────┤│80│94年5月10日晚間11時40分許│轉帳轉出│5,000元│10萬8,968元│├──┼─────────────┼─────┼──────┼───────┤│81│94年5月10日晚間11時41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10萬9,985元│├──┼─────────────┼─────┼──────┼───────┤│82│94年5月13日晚間6時44分許│轉帳轉出│1萬2,000元│4萬2,585元│├──┼─────────────┼─────┼──────┼───────┤│83│94年5月16日下午5時7分許│轉帳轉出│1萬4,374元│5萬6,976元│├──┼─────────────┼─────┼──────┼───────┤│84│94年5月16日晚間8時7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6萬6,993元│├──┼─────────────┼─────┼──────┼───────┤│85│94年5月16日上午9時17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6萬9,999元│├──┼─────────────┼─────┼──────┼───────┤│86│94年5月20日下午1時46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7萬7,005元│├──┼─────────────┼─────┼──────┼───────┤│87│94年5月23日晚10時42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7萬9,728元│├──┼─────────────┼─────┼──────┼───────┤│88│94年5月24日下午5時49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9萬242元│├──┼─────────────┼─────┼──────┼───────┤│89│94年5月30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現金│8,000元│9萬8,248元│├──┼─────────────┼─────┼──────┼───────┤│90│94年5月31日晚間10時16分許│轉帳轉出│1,252元│9萬9,500元│├──┼─────────────┼─────┼──────┼───────┤│91│94年6月2日淩晨0時2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10萬4,517元│├──┼─────────────┼─────┼──────┼───────┤│92│94年6月6日晚間10時21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10萬6,517元│├──┼─────────────┼─────┼──────┼───────┤│93│94年6月10日晚間10時27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9萬7,517元│├──┼─────────────┼─────┼──────┼───────┤│94│94年6月10日晚間10時31分許│轉帳轉出│4,100元│10萬1,634元│├──┼─────────────┼─────┼──────┼───────┤│95│94年6月20日上午11時56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1,651元│├──┼─────────────┼─────┼──────┼───────┤│96│94年6月21日晚間9時45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7萬4,961元│├──┼─────────────┼─────┼──────┼───────┤│97│94年6月22日晚間9時43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7萬6,967元│├──┼─────────────┼─────┼──────┼───────┤│98│94年6月23日下午4時41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8萬1,967元│├──┼─────────────┼─────┼──────┼───────┤│99│94年6月24日上午11時43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9萬1,967元│├──┼─────────────┼─────┼──────┼───────┤│100│94年6月24日上午11時44分許│轉帳轉出│3,009元│9萬4,982元│├──┼─────────────┼─────┼──────┼───────┤│101│94年7月11日晚間6時41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7萬5,999元│├──┼─────────────┼─────┼──────┼───────┤│102│94年7月11日晚間11時16分│轉帳轉出│4,700元│8萬699元│├──┼─────────────┼─────┼──────┼───────┤│103│94年7月11日晚間11時19分│轉帳轉出│7,000元│8萬7,716元│├──┼─────────────┼─────┼──────┼───────┤│104│94年7月14日下午2時22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4,234元│├──┼─────────────┼─────┼──────┼───────┤│105│94年7月19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6,240元│├──┼─────────────┼─────┼──────┼───────┤│106│94年7月22日晚間9時46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7萬6,495元│├──┼─────────────┼─────┼──────┼───────┤│107│94年7月25日下午1時53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7萬8,495元│├──┼─────────────┼─────┼──────┼───────┤│108│94年7月26日晚間9時46分許│轉帳轉出│2,187元│8萬682元│├──┼─────────────┼─────┼──────┼───────┤│109│94年7月28日中午12時43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9萬699元│├──┼─────────────┼─────┼──────┼───────┤│110│94年8月9日晚間10時14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7萬5,699元│├──┼─────────────┼─────┼──────┼───────┤│111│94年8月10日晚間11時8分許│轉帳轉出│4,550元│7萬249元│├──┼─────────────┼─────┼──────┼───────┤│112│94年8月10日晚間11時9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7萬7,266元│├──┼─────────────┼─────┼──────┼───────┤│113│94年8月15日下午1時58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7萬1,412元│├──┼─────────────┼─────┼──────┼───────┤│114│94年8月15日下午1時49分許│轉帳轉出│1萬6,000元│7萬2,418元│├──┼─────────────┼─────┼──────┼───────┤│115│94年8月18日晚間10時29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7萬5,435元│├──┼─────────────┼─────┼──────┼───────┤│116│94年8月19日晚間10時36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7萬4,441元│├──┼─────────────┼─────┼──────┼───────┤│117│94年8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8萬2,157元│├──┼─────────────┼─────┼──────┼───────┤│118│94年8月23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9萬4,700元│├──┼─────────────┼─────┼──────┼───────┤│119│94年8月27日下午1時52分許│轉帳轉出│1萬5,000元│10萬9,700元│├──┼─────────────┼─────┼──────┼───────┤│120│94年8月27日下午1時53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11萬2,717元│├──┼─────────────┼─────┼──────┼───────┤│121│94年8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11萬4,723元│├──┼─────────────┼─────┼──────┼───────┤│122│94年8月31日下午3時15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11萬9,723元│├──┼─────────────┼─────┼──────┼───────┤│123│94年9月11日淩晨3時53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5萬6,729元│├──┼─────────────┼─────┼──────┼───────┤│124│94年9月11日淩晨3時57分許│轉帳轉出│4,300元│6萬1,046元│├──┼─────────────┼─────┼──────┼───────┤│125│94年9月11日中午12時2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8萬9,963元│├──┼─────────────┼─────┼──────┼───────┤│126│94年9月11日晚間10時25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9萬4,963元│├──┼─────────────┼─────┼──────┼───────┤│127│94年9月13日晚間10時58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9萬7,969元│├──┼─────────────┼─────┼──────┼───────┤│128│94年9月16日淩晨3時4分許│轉帳轉出│1萬6,000元│11萬3,975元│├──┼─────────────┼─────┼──────┼───────┤│129│94年9月28日下午5時25分許│轉帳轉出│8,450元│8,444元│├──┼─────────────┼─────┼──────┼───────┤│130│94年9月28日晚間9時45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1萬1,461元│├──┼─────────────┼─────┼──────┼───────┤│131│94年10月4日上午10時39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9,461元│├──┼─────────────┼─────┼──────┼───────┤│132│94年10月5日晚間6時14分許│提領現金│6,000元│1萬5,467元│├──┼─────────────┼─────┼──────┼───────┤│133│94年10月6日晚間9時32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1萬9,473元│├──┼─────────────┼─────┼──────┼───────┤│134│94年10月8日晚間8時38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2萬2,473元│├──┼─────────────┼─────┼──────┼───────┤│135│94年10月21日晚間9時48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9,614元│├──┼─────────────┼─────┼──────┼───────┤│136│94年10月25日下午1時56分許│轉帳轉出│1,920元│1萬1,534元│├──┼─────────────┼─────┼──────┼───────┤│137│94年10月27日下午2時41分許│轉帳轉出│7,360元│1萬8,911元│├──┼─────────────┼─────┼──────┼───────┤│138│94年10月27日晚間10時39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2萬928元│├──┼─────────────┼─────┼──────┼───────┤│139│94年10月29日晚間6時6分許│轉帳轉出│9,230元│3萬158元│├──┼─────────────┼─────┼──────┼───────┤│140│94年10月29日晚間8時56分許│轉帳轉出│3,277元│3萬3,452元│├──┼─────────────┼─────┼──────┼───────┤│141│94年10月30日下午5時24分許│提領現金│1萬1,000元│4萬4,469元│├──┼─────────────┼─────┼──────┼───────┤│142│94年10月30日下午5時26分許│轉帳轉出│1萬1,520元│5萬5,989元│├──┼─────────────┼─────┼──────┼───────┤│143│94年10月31日晚間9時52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5萬8,006元│├──┼─────────────┼─────┼──────┼───────┤│144│94年11月2日晚間9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5萬9,006元│├──┼─────────────┼─────┼──────┼───────┤│145│94年11月3日下午1時32分許│轉帳轉出│1萬6,760元│7萬5,766元│├──┼─────────────┼─────┼──────┼───────┤│146│94年11月4日下午2時24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6萬6,783元│├──┼─────────────┼─────┼──────┼───────┤│147│94年11月5日晚間7時59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8,783元│├──┼─────────────┼─────┼──────┼───────┤│148│94年11月5日晚間11時51分許│轉帳轉出│2萬2,490元│9萬1,273元│├──┼─────────────┼─────┼──────┼───────┤│149│94年11月8日下午2時43分許│轉帳轉出│2萬560元│11萬1,850元│├──┼─────────────┼─────┼──────┼───────┤│150│94年11月10日上午9時24分許│轉帳轉出│2萬560元│8萬5,427元│├──┼─────────────┼─────┼──────┼───────┤│151│94年11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提領現金│3,000元│8萬8,444元│││11日)晚間11時18分許││││├──┼─────────────┼─────┼──────┼───────┤│152│94年11月12日下午4時42分許│轉帳轉出│2萬5,000元│11萬3,444元│├──┼─────────────┼─────┼──────┼───────┤│153│94年11月13日下午4時許│提領現金│1萬元│12萬3,461元│├──┼─────────────┼─────┼──────┼───────┤│154│94年11月14日下午3時36分許│轉帳轉出│5,000元│12萬8,467元│├──┼─────────────┼─────┼──────┼───────┤│155│94年11月15日下午3時2分許│轉帳轉出│6,000元│13萬4,484元│├──┼─────────────┼─────┼──────┼───────┤│156│94年11月17日下午4時12分許│轉帳轉出│1萬1,500元│12萬1,001元│├──┼─────────────┼─────┼──────┼───────┤│157│94年11月17日晚間10時20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12萬2,018元│├──┼─────────────┼─────┼──────┼───────┤│158│94年11月19日下午4時3分許│轉帳轉出│1萬1,000元│13萬3,636元│├──┼─────────────┼─────┼──────┼───────┤│159│94年11月22日晚間10時13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11萬3,955元│├──┼─────────────┼─────┼──────┼───────┤│160│94年11月24日晚間10時53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11萬4,961元│├──┼─────────────┼─────┼──────┼───────┤│161│94年11月25日下午3時1分許│轉帳轉出│7,000元│11萬1,961元│├──┼─────────────┼─────┼──────┼───────┤│162│94年11月25日下午3時3分許│轉帳轉出│4,473元│11萬6,451元│├──┼─────────────┼─────┼──────┼───────┤│163│94年11月26日中午12時32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12萬1,468元│├──┼─────────────┼─────┼──────┼───────┤│164│94年11月26日晚間6時11分許│轉帳轉出│5,000元│12萬6,485元│├──┼─────────────┼─────┼──────┼───────┤│165│94年12月11日晚間10時38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4萬7,191元│├──┼─────────────┼─────┼──────┼───────┤│166│94年12月12日晚間7時許│轉帳轉出│5,000元│5萬2,191元│├──┼─────────────┼─────┼──────┼───────┤│167│94年12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提領現金│6,000元│5萬8,208元│├──┼─────────────┼─────┼──────┼───────┤│168│94年12月14日下午3時43分許│轉帳轉出│6,000元│6萬4,208元│├──┼─────────────┼─────┼──────┼───────┤│169│94年12月15日淩晨1時50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6,225元│├──┼─────────────┼─────┼──────┼───────┤│170│94年12月15日下午1時51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6萬8,225元│├──┼─────────────┼─────┼──────┼───────┤│171│94年12月16日下午1時31分許│轉帳轉出│1,640元│6萬5,265元│├──┼─────────────┼─────┼──────┼───────┤│172│94年12月17日下午1時4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6萬9,282元│├──┼─────────────┼─────┼──────┼───────┤│173│94年12月17日晚間6時49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7萬288元│├──┼─────────────┼─────┼──────┼───────┤│174│94年12月18日下午1時43分許│轉帳轉出│4,000元│7萬4,288元│├──┼─────────────┼─────┼──────┼───────┤│175│94年12月19日下午1時56分許│轉帳轉出│6,000元│8萬305元│├──┼─────────────┼─────┼──────┼───────┤│176│94年12月19日下午1時57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8萬2,322元│├──┼─────────────┼─────┼──────┼───────┤│177│94年12月20日下午2時5分許│轉帳轉出│1萬元│9萬2,322元│├──┼─────────────┼─────┼──────┼───────┤│178│94年12月20日晚間10時9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9萬5,092元│├──┼─────────────┼─────┼──────┼───────┤│179│94年12月22日下午4時21分許│轉帳轉出│1萬元│11萬2,631元│├──┼─────────────┼─────┼──────┼───────┤│180│9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4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11萬4,648元│├──┼─────────────┼─────┼──────┼───────┤│181│95年2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轉帳轉出│3萬元│2萬9,871元│││27日)晚間10時39分許││││├──┼─────────────┼─────┼──────┼───────┤│182│95年2月27日晚間9時44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3萬1,888元│├──┼─────────────┼─────┼──────┼───────┤│183│95年2月28日下午1時45分許│轉帳轉出│2萬8,000元│5萬9,888元│├──┼─────────────┼─────┼──────┼───────┤│184│95年3月14日晚間9時43分許│提領現金│4,000元│2萬6,905元│├──┼─────────────┼─────┼──────┼───────┤│185│95年3月16日淩晨2時2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4萬6,905元│├──┼─────────────┼─────┼──────┼───────┤│186│95年3月16日晚間9時45分許│提領現金│6,000元│5萬2,905元│├──┼─────────────┼─────┼──────┼───────┤│187│95年3月18日晚間8時許│提領現金│1萬元│6萬2,905元│├──┼─────────────┼─────┼──────┼───────┤│188│95年3月19日晚間10時29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7萬2,905元│├──┼─────────────┼─────┼──────┼───────┤│189│95年3月21日晚間9時36分許│提領現金│1萬8,000元│9萬3,133元│├──┼─────────────┼─────┼──────┼───────┤│190│95年3月23日晚間9時37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9萬4,133元│├──┼─────────────┼─────┼──────┼───────┤│191│95年3月23日晚間9時38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9萬9,133元│├──┼─────────────┼─────┼──────┼───────┤│192│95年3月24日(起訴書誤載為│提領現金│2萬1,000元│12萬133元│││25日)晚間9時49分許││││├──┼─────────────┼─────┼──────┼───────┤│193│95年3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提領現金│2萬3,000元│14萬3,133元│││27日)晚間9時30分許││││├──┼─────────────┼─────┼──────┼───────┤│194│95年3月27日淩晨2時47分許│提領現金│6,000元│14萬9,133元│├──┼─────────────┼─────┼──────┼───────┤│195│95年3月27日晚間9時22分許│提領現金│3,000元│15萬2,133元│├──┼─────────────┼─────┼──────┼───────┤│196│95年3月28日晚間9時36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16萬2,133元│├──┼─────────────┼─────┼──────┼───────┤│197│95年3月29日淩晨0時56分許│提領現金│2萬7,000元│18萬9,133元│├──┼─────────────┼─────┼──────┼───────┤│198│95年3月29日晚間9時51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19萬1,133元│├──┼─────────────┼─────┼──────┼───────┤│199│95年3月30日晚間9時37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19萬3,133元│├──┼─────────────┼─────┼──────┼───────┤│200│95年4月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萬8,133元│├──┼─────────────┼─────┼──────┼───────┤│201│95年4月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5萬8,133元│├──┼─────────────┼─────┼──────┼───────┤│202│95年4月9日下午4時5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8萬8,133元│├──┼─────────────┼─────┼──────┼───────┤│203│95年4月9日下午4時55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9萬8,133元│├──┼─────────────┼─────┼──────┼───────┤│204│95年4月17日淩晨2時1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1萬4,133元│├──┼─────────────┼─────┼──────┼───────┤│205│95年4月18日晚間9時4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4萬4,133元│├──┼─────────────┼─────┼──────┼───────┤│206│95年4月20日晚間9時37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7萬4,133元│├──┼─────────────┼─────┼──────┼───────┤│207│95年4月22日晚間6時31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18萬6,828元│├──┼─────────────┼─────┼──────┼───────┤│208│95年4月29日下午5時44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19萬1,828元│├──┼─────────────┼─────┼──────┼───────┤│209│95年5月15日淩晨4時40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9萬8,828元│├──┼─────────────┼─────┼──────┼───────┤│210│95年6月3日晚間9時4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0萬1,424元(││││││起訴書誤載為││││││201421)│├──┼─────────────┼─────┼──────┼───────┤│211│95年6月13日晚間9時38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2萬1,424元│├──┼─────────────┼─────┼──────┼───────┤│212│95年6月21日淩晨3時55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5萬3,285元│├──┼─────────────┼─────┼──────┼───────┤│213│95年6月28日淩晨0時53分許│提領現金│1萬2,000元│26萬7,224元│├──┼─────────────┼─────┼──────┼───────┤│214│95年7月5日淩晨1時45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8萬7,224元│├──┼─────────────┼─────┼──────┼───────┤│215│95年7月25日晚間9時4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31萬1,654元│├──┼─────────────┼─────┼──────┼───────┤│216│95年10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9萬4,329元│├──┼─────────────┼─────┼──────┼───────┤│217│95年11月2日晚間9時47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2萬6,885元│├──┼─────────────┼─────┼──────┼───────┤│218│95年11月7日晚間9時19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4萬6,885元│├──┼─────────────┼─────┼──────┼───────┤│219│95年11月17日晚間9時47分許│提領現金│1萬3,000元│3萬9,885元│├──┼─────────────┼─────┼──────┼───────┤│220│95年11月22日晚間11時55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7萬2,612元│├──┼─────────────┼─────┼──────┼───────┤│221│95年11月24日中午12時56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0萬2,612元│├──┼─────────────┼─────┼──────┼───────┤│222│95年11月27日晚間9時2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3萬2,612元│├──┼─────────────┼─────┼──────┼───────┤│223│95年11月27日晚間9時24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5萬2,612元│├──┼─────────────┼─────┼──────┼───────┤│224│95年12月10日下午3時39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5萬7,612元│├──┼─────────────┼─────┼──────┼───────┤│225│95年12月12日晚間9時3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8萬7,612元│├──┼─────────────┼─────┼──────┼───────┤│226│95年12月12日晚間9時3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1萬7,612元│├──┼─────────────┼─────┼──────┼───────┤│227│95年12月12日晚間9時34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12萬7,612元│├──┼─────────────┼─────┼──────┼───────┤│228│95年12月16日晚間6時34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4萬7,612元│├──┼─────────────┼─────┼──────┼───────┤│229│95年12月18日淩晨1時56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7萬7,612元│├──┼─────────────┼─────┼──────┼───────┤│230│95年12月18日淩晨1時57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0萬7,612元│├──┼─────────────┼─────┼──────┼───────┤│231│95年12月20日下午1時4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3萬7,612元│├──┼─────────────┼─────┼──────┼───────┤│232│95年12月20日下午1時4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6萬7,612元│├──┼─────────────┼─────┼──────┼───────┤│233│95年12月21日晚間10時26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30萬423元│├──┼─────────────┼─────┼──────┼───────┤│234│95年12月28日晚間10時47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31萬423元│├──┼─────────────┼─────┼──────┼───────┤│235│96年1月7日晚間6時23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7萬2,423元│├──┼─────────────┼─────┼──────┼───────┤│236│96年1月7日晚間6時23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7萬7,423元│├──┼─────────────┼─────┼──────┼───────┤│237│96年1月25日晚間9時20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8萬5,636元│├──┼─────────────┼─────┼──────┼───────┤│238│96年1月25日晚間9時20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1萬5,636元│├──┼─────────────┼─────┼──────┼───────┤│239│96年1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提領現金│1萬2,000元│12萬7,636元│││22日)下午4時8分許││││├──┼─────────────┼─────┼──────┼───────┤│240│96年1月28日晚間8時55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15萬7,636元│├──┼─────────────┼─────┼──────┼───────┤│241│96年1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提領現金│3萬元│18萬7,636元│││29日)晚間8時56分許││││├──┼─────────────┼─────┼──────┼───────┤│242│96年1月29日晚間9時11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19萬7,636元│├──┼─────────────┼─────┼──────┼───────┤│243│96年1月30日下午1時2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2萬7,636元│├──┼─────────────┼─────┼──────┼───────┤│244│96年1月30日下午1時25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5萬7,636元│├──┼─────────────┼─────┼──────┼───────┤│245│96年2月13日下午1時33分許│提領現金│6,000元│26萬3,636元│├──┼─────────────┼─────┼──────┼───────┤│246│96年2月15日晚間11時5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29萬3,636元│├──┼─────────────┼─────┼──────┼───────┤│247│96年3月1日晚間10時6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29萬9,641元│├──┼─────────────┼─────┼──────┼───────┤│248│96年3月6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31萬9,641元│├──┼─────────────┼─────┼──────┼───────┤│249│96年6月27日晚間10時15分許│提領現金│5,000元│32萬7,132元│├──┼─────────────┼─────┼──────┼───────┤│250│96年11月26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33萬5,383元│├──┼─────────────┼─────┼──────┼───────┤│251│96年12月1日中午12時27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33萬6,383元│├──┼─────────────┼─────┼──────┼───────┤│252│96年12月28日晚間7時12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33萬3,454元│├──┼─────────────┼─────┼──────┼───────┤│253│97年1月6日中午12時28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33萬4,454元│├──┼─────────────┼─────┼──────┼───────┤│254│97年2月2日下午5時56分許│提領現金│2,000元│33萬4,638元│├──┼─────────────┼─────┼──────┼───────┤│255│97年2月24日上午10時31分許│提領現金│8,000元│33萬4,773元│├──┼─────────────┼─────┼──────┼───────┤│256│97年3月2日晚間7時52分許│提領現金│3,500元│33萬8,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