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79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蔣德媛 債務人 蔡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五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六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新台幣七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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