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上訴人 蔣百先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蕙蕙 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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