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10號聲請人陳意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品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10號聲請人陳意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品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