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皓明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3號、110年度偵字第12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9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蘋果公司出具之委任狀正本及中譯本、鑑定能力證明書、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相片、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亦屬前揭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附表二所示之物,經美商蘋果公司授權驗證人員函覆:驗證人員不予驗證,因該等驗證商品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等語,此有前揭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可佐,故上開扣案物既無相關證據足證該等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附表一:
編號沒收物名稱1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外包裝紙盒共671件2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電源轉接器共123件3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有線耳機共27件4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及「AIRPODS」商標圖樣之無線耳機3件5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說明書332件6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及「APPLE」商標圖樣之連接線(傳輸線)286件7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所註冊「APPLE」商標圖樣之耳機插孔轉接器5件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1電源轉接器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