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109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劉培翰

被告 黃慧中

黃盧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6,922元,及自98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