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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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 孫德修 代理人 吳昀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種類│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不定額│81-NX-000002│1│100,000│├──┼─────────┼────┼──────┼──┼─────┤│2│葆旺股份有限公司│不定額│84-NX-000002│1│100,000│├──┴─────────┴────┴──────┼──┼─────┤│合計│2│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