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敦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金開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