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張人祥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 黃茂松
黃茂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司調字第5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萬182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萬3000元×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約31坪即102.47949平方公尺=1158萬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1萬39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