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84號原告即上訴人 盧俊安 上列原告即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8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原告即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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