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 楊美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楊水盛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0年上易字第295號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3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妮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