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 温水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仲騏┌───────────────────────────┐│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新台幣)││考│├─┼───┼────┼────┼────┼────┼─┤│00│ 范清秀 │桃園縣新│99年10月│40,000元│O二O五│││1││屋鄉農會│12日││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