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告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嵩 原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如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到院(起訴狀並未檢附委任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