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票款或貨款?若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票號:CN0000000至CH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若請求貨款,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地址(系 爭德誠 聯合法律事務所函所載之當事人係多隆五金制品廠而非個人名義)及正確之請求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並提出買賣契約書或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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