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李瑞智 即 廖佳川 之財產管理人
辛○○庚○○己○○丙○○○乙○○甲○○壬○○丁○○
一、債務人廖李瑞智即廖佳川之財產管理人、辛○○、庚○○、己○○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乙○○、甲○○、壬○○、丁○○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