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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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58號聲請人 潘邑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蕭樹林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號),聲請人提起上訴,主張其已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又依聲請人之主張,尚難遽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邱韻如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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