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依庭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迪群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