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