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8號債權人 洪任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昀恩 、 郭藍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期早於各本票之到期日依據為何?並請具體載明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台端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不符,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蔡昀恩、郭藍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