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文鵬 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友欽 人債務人 黃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捌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貳萬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