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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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7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鳳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639號、第9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彭鳳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與復興路口,見德成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而徒手竊得該車(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因認被告彭鳳祥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竊盜犯行,與被告所涉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01號判決附表編號四所示竊盜犯行,乃同一事實,且該犯罪事實,前經該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4年6月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暨上揭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按。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既曾經判決確定,檢察官再就相同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於104年8月10日繫屬本院,顯係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規定,爰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所涉前揭犯罪事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