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91號聲請人甲○○
樓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甲○○、乙○○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及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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