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84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96年8月11日死亡,惟聲明人即拋棄繼承人乃遲至96年10月16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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