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8號債權人 陳俊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學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為債務人帳戶之釋明。(如存摺封面影本等)二、請提出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依據。三、請具體敘明債權人損失新台幣1,125,000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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