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債權人 黄清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東芋圓專賣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東東芋圓專賣店之負責人姓名及住址為何?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因所載借款
之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為發票68元不相符。)㈢本件若為借款,請提出債務人東東芋圓專賣店借款之相關
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㈣陳報債權人黄清海的實際住居所地及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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