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游穎宏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0日送達,及於民國109年9月7日寄發查址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游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查址通知已於109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游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嗣債權人於民國109年9月23日陳報手機號碼供本院查調使用人之資料,惟本院無從代查手機號碼使用人之資料,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