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52號聲請人 黃勝一
黃肇廷 黃肇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木發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