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德選任辯護人葉光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吳建德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