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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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林漢章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蘇宇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夢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否認子女事件(106年度家調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漢章主張其與相對人蘇宇豪、蘇夢婷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且其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家調字第25號否認子女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理由,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