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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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林新章 被告王彬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事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以106年度家補字第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13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由原告親自收受(見本院卷第18頁所附之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19-24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鄭鈺瓊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婚 字第 13 號裁定(106.03.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家調 字第 1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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