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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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馥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馥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8%│││156433││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馥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06%│││21159││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馥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54978││1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馥莉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18日止累計169,883元正未給付,其中156,433元為本金;12,65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馥莉於民國106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9.06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18日止累計22,754元正未給付,其中21,159元為本金;1,50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馥莉於民國106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18日止累計58,244元正未給付,其中54,978元為本金;3,2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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