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富佳
黃正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32元,應徵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