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秉鴻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李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8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