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源 (原名 陳宏明陳暉勝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
622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營偵字第9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源自民國103年7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止,任職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品保部門擔任化性檢測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值大夜班時段(0時至8時),物料存放倉庫無人看管之際,分別於㈠103年12月8日0時37分許起至3時48分許止、㈡同月9日3時25分許起至6時43分許止、㈢同月10日23時26分許起至同月11日5時35分許止,在○○公司之物料存放倉庫,徒手分批將「625鎳基合金」搬上廠內手推車推出廠外,並趁下班時將之載離廠區之方式,分別竊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有,委託○○公司代工之「625鎳基合金」各1138公斤、1198公斤、1271公斤。嗣於103年12月15日上午,陳源因竊取○○公司管理之財物(下稱前案,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賠償義務確定),為○○公司保全人員發現,經○○公司清點物料存放倉庫庫存數量,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其自103年7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任職○○公司品保部門擔任化性檢測員,並於103年12月8日、
9日、11日值大夜班時段,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3次竊盜犯行,辯稱:告訴人所提出監視錄影畫面所拍攝的人並不是我,是○○公司其他內部人員竊取金屬材料到外面販賣;筆記本部分是平常紀錄,因為之前有投資東西需要紀錄; 郭德偉 工作場所在○○公司本廠品保部辦公室,我的工作場所在○○公司真空熔煉廠化驗實驗室,他與我的作業場所不同,他如何由身材及出勤狀況確定錄影畫面的人是我云云(原審卷第24至28、35至37、69至70、140至144頁)。復於本院辯稱:○○、精鋼公司的工作服是鐵灰色,不是藍色,我分配的工作帽是白色,不是黃色,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藍色工作服、黃色工作帽,與實際情況不符,該人不是我;郭德偉證述前後不一,無法證明錄影畫面之人是我;告訴人稱本案監視錄影畫面與前案監視錄影畫面相似,認定該人是我,然並無比對前案與本案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筆錄記載103年12月8日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在倉庫大門外,此並非我的車輛;我的筆記本無法直接認定我有竊盜;告訴人附民書狀記載之損失表與郭德偉所稱失竊「625鎳基合金」品項不合;被告並無偽造告訴人名義之書狀云云(本院卷第17至22頁)。
二、經查:㈠被告自103年7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任職○○公司之品
保部門擔任化性檢測員,並於103年12月8日、9日、11日值大夜班時段,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80、81頁、原審卷第26頁,本院卷第112頁)供認不諱,並有○○公司廠區簡圖1紙(警卷第15頁)、物料存放倉庫現場照片1份(警卷第16至21頁)、被告之上下班刷卡資料、○○公司員工排班資料(偵卷第
45、46頁)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信屬實。㈡於前開三時段,均確有一男子,在○○公司之物料存放倉庫
內,徒手分批將倉庫內所存放之物品搬上手推車,並將之推出倉庫外,以此方式竊取○○公司所有、委託○○公司代工之物品;該名男子係以手推車載滿竊得物品,並將之推出倉庫外之方式行竊,於103年12月8日計竊得5車物品【2時
1分52秒、2時46分12秒、3時5分8秒、3時31分56秒、
3時42分】、103年12月9日共竊得5車物品【3時54分39秒、4時42分42秒、6月29分24秒、6時36分3秒、6時43分39秒】、103年12月11日亦竊得計5車物品【0時27分48秒、2時5分50秒、2時29分9秒、4時6分37秒、4時13分36秒】一節,業據原審勘驗告訴人○○公司所提出之上開物料存放倉庫監視錄影光碟屬實,有原審106年10月12日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詳如附件所示,原審卷第97至112頁)。
上開3次遭竊之物為「625鎳基合金」各1138公斤、1198公斤、1271公斤,業據告訴人 陳明 無誤(偵卷第42至43頁),據此,確有一名男子以前開方式,竊得○○公司所有物品,遭竊物品數量如上等情,應堪認定。
㈢被告於103年12月12日竊得○○公司所管理純銅金屬975公
斤;於103年12月13日竊得○○公司所管理鎳合金屬340公斤;於103年12月14、15日竊取○○公司所管理之鎳合金屬
574公斤(718種類)、379.5公斤(625種類)、純銅金屬204.5公斤,均放置在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離,於103年12月15日欲載離時為○○公司保全人員發現因而查獲,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賠償義務確定一情,有上開前案判決附卷可稽(偵卷第31至35頁),足見被告業已坦認其在前案係以與本案上開勘驗畫面之男子之同一方式竊取前案放置在○○公司倉庫之金屬,至為明確。
㈣證人即○○公司員工郭德偉於警詢證稱:我任職○○公司擔
任品保主管,被告曾是我下屬擔任化性檢測員。警方會同我、告訴代理人、被告等人一起勘驗錄影監視畫面,從身材上判斷該人是被告。且於103年12月8、9、11日被告是上夜班時段,那3天有2個人上夜班,1人在實驗室內,另1人則在廢料區內工作,被告上班的位置剛好在倉庫那邊,所以由身材及出勤狀況我可確定影帶中人是被告等語(偵卷第47至48頁)。又於原審審理證述:法院剛剛勘驗錄影光碟畫面中之男子是被告陳源,他是我的直屬下屬,從身高及走路的樣子看得出來,就是被告陳源,且他當日的班表跟時間都吻合,被告當時在公司裡面,該地點是公司的物料存放倉庫,該倉庫不會有人值班,該時段也不會有人去領料。我們品保檢驗該時段只有被告陳源1人值班,另外還有一整個班生產單位的人,但生產區在另一個地方。錄影畫面上方的門口是通往停車場,而現場藍色桶、綠色鐵桶內是合金鐵,在紙箱內的比較像是我們去買的清洗好廢料,是一塊塊的,「625鎳基合金」是鎳的材料,放在紙箱裡面;我們是依庫存資料反過來追查被竊取物品之種類,是合金鐵及鎳基合金一些原料。紙箱內是已經洗好的鎳基合金,鐵桶內的東西是如果合金成份不對,需要添加一些原素進去,可能就會從鐵桶內倒一些合金鐵做熔煉調配,那邊整個都算是合金原料區,所以不論是紙箱、藍色桶或鐵桶內,都是鎳基合金原料,只是形態、成份有些不一樣等語詳實(原審卷第112至117頁)。
查證人郭德偉與被告並無怨隙,衡情當無甘冒偽證罪責誣陷被告之必要,其係被告在○○公司之直屬主管,與被告共事時間長達半年,當然見過被告身著公司制服(灰藍色工作服、黃色工作帽)之身形,並依被告走路之姿態、體型,而據以認定監視錄影畫面之男子確為被告無誤;再加以,被告確於103年12月8日、9日、11日當值大夜班時段(0時至8時),且被告值班地點係在物料存放倉庫附近,益見證人郭德偉上開所證,誠屬有據,堪以採信。
㈤本院當庭勘驗本案監視錄影畫面與前案監視錄影畫面,勘驗
重點為監視畫面中之人於本案犯罪時間⑴103年12月8日、⑵103年12月9日、⑶103年12月10、11日所著衣物,與前案即原審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52號被告竊盜罪案件(被告於該案坦承犯行)之犯罪時間⑴103年12月12日、⑵103年12月13日、⑶103年12月14、15日所著衣物,是否款式顏色均相同?經勘驗結果:⒈擷取103年12月8日監視畫面,如本院審判筆錄附件一之照片。⒉擷取103年12月9日監視畫面,如本院審判筆錄附件二之照片。⒊擷取103年12月10、11日監視畫面,如本院審判筆錄附件三、四之照片。⒋擷取103年12月12日監視畫面,如本院審判筆錄附件五之照片。⒌擷取103年12月13日監視畫面,如本院審判筆錄附件六之照片。⒍擷取103年12月14、15日監視畫面,如本院審判筆錄附件七、八之照片。⒎上開擷取監視畫面照片8張中之人所著之衣物帽子款式、顏色均相同,告訴人亦當庭提出○○公司之灰藍色工作服及黃色工作帽比對相符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照片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37至138、147至163頁),被告亦稱此與原審之勘驗大致相同(本院卷第
138頁),足見被告坦承竊盜犯行之前案與本案監視錄影畫面之人,其衣物款式身形等節,均屬一致。
㈥原審勘驗103年12月12日監視錄影光碟:「00:14:45,案
男(穿藍色長袖上衣、長褲之工作服、戴黃色工作帽)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右手拉推車(車上置放綠、黃、藍色收納盒,盒內裝滿物品)沿走道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置放數個藍色鐵桶後方」一節,有原審勘驗筆錄(原審卷第140頁)在卷可考。經與本案(103年12月8日、9日、10、11日部分)前開勘驗內容互核對照比較結果:⑴均係身著○○公司藍色工作服、頭戴黃色工作帽,身態、體型相似;⑵均以手推車為搬運竊取物品工具,且均在手推車上置放不同顏色之「收納盒」【見本案勘驗部分:103年12月8日1時45分30秒至
2時1分52秒、3時20分17秒至3時31分56秒;103年12月
9日3時25分27秒至3時25分41秒;103年12月10日23時26分12秒至23時27分4秒】,故犯罪時所使用之工具相同;⑶再參以,被告前開供認竊盜犯行部分(103年12月12日、13日、14、15日),係緊接本案竊盜發生時間之翌日,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依上推論,益徵本案(103年12月8日、9日、10、11日部分)竊盜犯行之行為人,確為被告甚明。被告辯稱工作服為鐵灰色,不是藍色云云,此乃個人對顏色之認知及錄影畫面色差問題,上開顏色誤差,業經本院勘驗如上,依前案與本案之監視錄影畫面顯示,畫面男子衣帽身形等均屬一致,足見被告辯稱該錄影畫面男子不是我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原審勘驗筆錄固記載103年12月8日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在倉庫大門外,然並無認定該車與被告有關,被告對此之質疑,難認有據。
㈦被告所有遭前案扣案之筆記本記載「103年12月8日賣1138
公斤白鐵$52400」、「103年12月9日賣1198公斤白鐵$55000」、「103年12月11日賣1271公斤白鐵$58500」,有被告筆記本影本在卷可按(警卷第8至14頁),該筆記本雖非記載「625鎳基合金」,然上開「白鐵」日期及重量之記載,核與告訴人指訴失竊日期及金屬數量相符,參以被告於偵查時先辯稱:警卷第12頁筆記本我寫的意思是朋友賣的白鐵,我幫他記錄數量及金額,而且上面沒有加註什麼種類,哪個朋友,我要詢問朋友,上星期五有另外一個檢察官到我公司搜索,我的手機被查扣,僅知道他姓丁,他知道我被提告後就不想跟我聯絡,他住○○區,大概約4、50歲左右,從事資源回收,是 丁俊仁 ,我沒有幫丁俊仁賣白鐵,只是幫他紀錄,是丁俊仁電話通知我他賣多少東西及多少錢,我不知道他為何不自己紀錄,當時他很忙云云(偵卷第81頁);嗣改稱:我沒有賣東西給丁俊仁,我撿到1張他的名片,丁俊仁不認識我,我上次陳述筆記本上記載是幫丁俊仁記帳是因為我上次庭訊早上撞到頭,意識比較不清楚,筆記本上記載是有時候我會大概估算類似價格或種類,因為我家那一陣子有販售水果及蔬菜云云(偵卷第85頁),足見其所供前後矛盾,不合常情,無法合理交代筆記本記載之意義,自難憑採。該筆記本之記載關於日期及數量均與本案遭竊情況一致,可見該筆記本係被告用以記載竊取物品之重量、賣得收入、支出狀況,以了解自己之收支情形,然為避免自己犯行曝光,始將之偽記為一般常見之「白鐵」。被告無法交代其上開記載之合法來源,顯係畏罪情虛,益徵上開販賣之「白鐵」為來路不明之金屬,而與本案遭竊情節相合,其辯稱筆記本記載為自己估算之類似價格,無法佐證補強本案云云,難以採信。另告訴人附民書狀記載之損失,為前案及本案之損失,並非僅有本案,是被告辯稱與本案失竊品項不合云云,自無可採。
㈧末查,原審於106年8月7日收狀,以告訴人○○公司為名
義(其上有○○公司大、小章)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郭德偉(證人)、 蘇柏豪 (告訴代理人)保密切結書(極機密)2份(其上有郭德偉、蘇柏豪之簽名)、領款證明2紙(其上有郭德偉、蘇柏豪之簽名),其意旨略以:郭德偉偽認監錄畫面為陳宏明(即被告)、刑事警察局偽證說詞,負保密義務,且於本案判決定讞後,可領得30萬元;蘇柏豪應負保密義務,並可領得50萬元,此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郭德偉(證人)、蘇柏豪(告訴代理人)保密切結書(極機密)2份、領款證明2紙(原審第60至64頁)在卷足憑。此經原審先以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提出該刑事陳報狀等資料,為○○公司所否認,有電話紀錄表1紙(原審卷第65頁)可按;繼由原審依職權將該刑事陳報狀等資料,送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做指紋鑑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指紋照片29式,比對結果如下:⑴編號6至9、13、16、30、34指紋,依序與局檔存陳源指紋卡之左小、左中、左食、左拇、左中、左小、左環、左拇指指紋相符。⑵編號2至4、10至12、15、17、18、20、24、25、28、29、32指紋,與本局檔存指紋比對,未能發現相符者。⑶編號1、5、37、
39、40、41指紋,因紋線欠清晰、特徵點不足,無法入對。⑷本件僅以編號8指紋製作比對論據」,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9月25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84至89頁)。據此而論,被告為脫免本案竊盜刑責,並認為證人郭德偉作證指認其確為錄影畫面中之人,對其極為不利,告訴代理人蘇柏豪指認其為本案行為人,故欲以此不實之事,削弱證人郭德偉、告訴代理人蘇柏豪之證明力。況且,被告於前案判決確定後,為免除緩刑附條件之賠償義務,竟偽造告訴人已向被告領取賠償金之證明而持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行使,為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6號判處有罪,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可按,顯見被告一再掩飾罪刑及逃避求償,其辯稱無偽造告訴人名義書狀云云,與事證不合,殊無可採,益徵其確為本案竊盜犯行之行為人,至為灼然。
㈨綜上所述,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之男子,確係被告無誤,其利
用值大夜班時段(0時至8時),物料存放倉庫無人看管之際,分別於前開三時段,將存放在倉庫之前述原料物品,以手推車搬運,將之移至倉庫外面,並趁下班時將之載離廠區一情,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3次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被告分別於⑴103年12月8日0時37分許起至3時48分許止、⑵同月9日3時25分許起至6時43分許止、⑶同月10日23時26分許起至同月11日5時35分許止,於各該日前揭時段之期間,各5次之竊盜行為,係分別基於同一竊盜犯意,利用同一機會,而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並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竊盜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於
103年12月8日、9日、11日之各日的竊盜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竊盜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多次利用當值大夜班之機會,竊取所任職公司之原物料,有虧公司對其之信任,亦無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竊得原物料之數量甚巨,價值亦高,迄今未為賠償告訴人任何款項,且事後否認犯行,矯言卸責,甚至以告訴人公司名義偽造所謂保密切結書等文件,企圖脫免罪責,而未能反省自己,態度非佳;兼衡自陳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與父母及2名子女同住,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就上開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復說明:被告因前開3次竊盜犯行,分別竊得1138公斤、1198公斤、1271公斤之「625鎳基合金」,此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並敘明:被告對於○○公司名義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郭德偉、蘇柏豪保密切結書、領款證明,是否另涉偽造文書罪責,應移由檢察官偵查。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以上開情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惟依本院及原審勘
驗結果,倉庫監視錄影畫面之男子確為被告,業如前述,而失竊物品之時間、數量亦與被告所有筆記本之記載合致,被告復以偽造文書等行為掩飾罪刑規避賠償,在在均可證明其確有本件3次竊盜犯行無誤,被告仍執陳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以監視錄影畫面之男子非被告及遭竊物品不合云云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此部分業經調查如上,事證明確,無再開辯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原審106年10月12日勘驗筆錄):
【103年12月8日部分】
00:37:06~00:37:15一身穿藍色上衣、咖啡色長褲之男子,右手持藍色衣服,用左手推開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後走向畫面右上方,消失在大門後方。
00:52:28~00:52:38 案男 (身穿藍色工作服,頭戴黃色工作帽之男子)出現在畫面右下角,右肩背黑色包包,雙手持綠色收納盒,邊觀看畫面右下方矮箱,邊走繞過該箱後走向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00:53:01~00:53:28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沿走道向上走至畫面左上方後走出畫面。
00:53:38~00:56:04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手持綠色收納盒,穿過走道走至畫面右上方擺放數個蓋塑膠套之大型紙箱(下稱:「紙箱區」)旁,用手掀開該區內數個紙箱之塑膠套,觀看紙箱內,最後將走道旁之紙箱內塑膠套丟置隔壁紙箱上,觀看該紙箱後,走至「紙箱區」上方擺放數個藍色大型桶子堆疊處(下稱:「藍桶堆疊處」)後面,置放手上綠色收納盒後,走至畫面上方擺放數個藍色桶子(下稱:「藍桶區」)旁,觀看該區後,再走回「藍桶堆疊處」後面,○○○區○○○○道向下走至畫面左方擺放數個蓋塑膠套之大型紙箱(下稱:「紙箱區」)旁,觀看該區紙箱後,向左走出畫面。
00:56:32~00:58:03案男出現在畫面左方「紙箱區」旁,掀開該區數個紙箱之塑膠套,觀看紙箱內。再沿走道走至畫面左下方大型紙箱旁【00:57:
30案男正面近照】,觀看畫面左下角擺放數個小型藍色桶子後,轉身走至畫面下方擺放數個灰色鐵桶蓋之桶子(下稱:「鐵桶區」)旁,用手掀開該區2個鐵桶蓋,觀視桶內後,走向畫面下方,走出畫面。
01:02:56~01:05:19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右手拉推車沿走道向上走,將推車放在畫面左方剛被掀開塑膠套之紙箱旁,再穿過走道,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取物品後站立於該處(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
01:05:39~01:05:5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走至畫面上方關倉庫燈光後,又走回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消失於畫面。
01:15:06~01:16:06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左手持白紙沿走道向下走,穿過走道走至畫面左方「紙箱區」旁推車前,觀看推車旁之被掀開塑膠套之紙箱內,再沿走道向右下走,走出畫面。
01:22:51~01:24:43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通道上,左手持白紙、右手持數條黑色鐵條,沿通道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
01:23:40~01:24:06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左肩背黑色包包、右手持白紙,沿走道向右下走,走出畫面。
01:45:30~02:01:5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走道上,左肩背黑色包包,手持藍色、紅色收納盒,沿走道向上走至畫面左方推車旁,將手上2個收納盒置於推車上,又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放置黑色包包後,邊雙手戴手套,邊走回畫面左方推車旁,數次搬取推車旁被掀開塑膠套之紙箱內之物品,並將物品擺放在推車上,蓋上紙箱上之塑膠套,拉推車沿通道向上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2:13:01~02:13:20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拉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再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消失於畫面。
02:29:06~02:29:37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又消失於畫面上。
02:30:14~02:30:5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拉推車沿走道走向畫面右下方(02:30:48推車上載放空的黃色、紅色收納盒),走出畫面。
02:39:49~02:43:28案男出現在畫面下緣,搬取畫面下方鐵桶內之物品。
【02:43:08案男頭部近照】
02:43:30~02:46:1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拉推車(載滿物品)沿走道向上走至畫面左方○○○區○○○○○道旁之紙箱上塑膠套,再搬取紙箱內之物品至推車上,蓋上紙箱上之塑膠套,拉推車沿走道向上走至倉庫大門前,將推車置於該處後,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右上○○○區○○○○○道旁未蓋塑膠套之紙箱內,再走回推車旁,拉推車向上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2:53:41~02:53:57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拉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再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消失於畫面。
02:54:13~03:05:08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拉推車繞過該區後走至該區下方「紙箱區」,將推車置放在該區內,剛被掀開塑膠套之紙箱旁,再搬取該區內數個紙箱內之物品至推車上,蓋上紙箱之塑膠套後,穿越走道走向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03:05:16~03:05:23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沿走道向下走至畫面左方「紙箱區」內,向左走出畫面。
03:05:54~03:06:51案男出現在畫面左方○○○區○○○○○道走至畫面右上○○○區○○○○道邊未蓋塑膠套之紙箱旁,搬取該紙箱內之物品至推車上(03:06:18),再拉推車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消失於畫面。
03:10:27~03:10:5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拉推車(載滿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再左轉走出畫面。
03:19:07~03:20:06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放置在畫面上方○○○區○○○道上,再巡視畫面上方「藍桶區」後,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消失於畫面。
03:20:17~03:31:56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取推車上之綠色收納盒後,將該收納盒放在「藍桶堆疊處」後面,再拉推車穿越走道,將推車放置在畫面左方「紙箱區」旁,推車朝向被掀起塑膠套之紙箱後,(03:21:09)數次走向「紙箱區」,走出畫面,再雙手持白色物品進入畫面,放置物品在推車上。案男搬完物品後,再拉推車(載滿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3:37:56~03:38:16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沿走道走向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03:41:46~03:42:00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拉推車(載滿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3:44:33~03:44:42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出現在畫面左上角倉庫大門外,倒車後朝畫面左上角駛離畫面。
03:46:34~03:48:03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放置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後,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取物品,沿走道走向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103年12月9日部分】
03:25:27~03:25:41案男(身穿藍色工作服,頭戴黃色工作帽之男子)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右肩掛黑色包包,右手拉推車(上載綠色、藍色收納盒),沿通道向上走,將推車放在通道上。轉身走向畫面左下角,走出畫面。
03:25:44~03:25:51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下角,邊觀看畫面下方擺放數個綠色桶子(下稱:「鐵桶區」),邊走向畫面下方,走出畫面。
03:26:08~03:26:18案男出現在畫面下方,邊觀看畫面右下方,邊走向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03:26:29~03:27:39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走至推車旁,拉堆車沿走道向上走,並將堆車置放在畫面上方擺放數個藍色桶子(下稱:○○○區○○○○道上,再走至畫面右上方擺放數個藍色大型桶子堆疊處(下稱:「藍桶堆疊處」)後面,放置其包包後,走至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旁,推開大門後左轉走出畫面。
03:28:34~03:28:46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走進倉庫後走向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03:28:58~03:03:33:58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又走至走道上,站在走道邊大型藍色桶子旁,解開該桶子與上方之倉庫吊車鐵索後,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取吊車搖控器,再操控吊車,沿走道走至畫面下方,走出畫面,吊車移至畫面下方。
03:34:03~03:54:39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下角【03:34:03案男近照】,將鐵索套在畫面下方之綠色鐵桶及吊車上,邊走繞過畫面下方「鐵桶區」走至畫面上方走道上之推車旁,邊操作吊車將綠色鐵桶吊至畫面上方推車旁「藍桶區」內。案男解開鐵索,打開該鐵桶後,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取長繩套在該鐵桶及吊車上,再操作吊車將鐵桶內物品倒出後,將推車推至鐵桶旁後蹲下(動作被前方大型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解開吊車長繩後繼續蹲著(動作被前方大型藍色桶子遮住)。案男操作吊車移至畫面下方後繼續蹲著(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03:53:58)案男拉推車(載滿物品)走向倉庫大門。案男撿取推車旁地上物品後放置堆車上,再拉推車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4:02:03~04:18:47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暨離開倉庫前位置)。案男撿取該區地上物品後走至推車旁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起身將推車推至畫面上方走道上,拿取推車旁地上物品放在車上後,再將推車推至「藍桶區」(剛才位置)後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起身將白色帆布袋放在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走回推車旁,再將鐵索、長繩放在上開「藍桶堆疊處」後面。案男右肩背黑色包包,沿走道走向畫面下方,走出畫面。
04:39:32~04:39:49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角,沿走道走至畫面中間後轉身走向畫面右下方矮箱,走出畫面。
04:40:01~04:41:10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矮箱旁,沿走道走至畫面上方倉庫大門前,觀看大門前走道旁藍色桶子後,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戴手套後,再沿走道向下走至畫面右下方擺放數個大型紙箱處(下稱:紙箱區),走出畫面。
04:41:28~04:42:4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區○○○○道向上走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內推車旁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起身拉推車(載滿沉重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4:50:52~04:56:56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暨離開倉庫前位置),在推車周圍排徊後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又走回推車旁,在推車周圍排徊後,向下走至畫面下方又折返走回推車旁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拉推車(載滿物品)向下走,將推車放在畫面右下「紙箱區」內(畫面交接處),走出畫面。
04:57:09~04:57:30案男出現在推車前,走向畫面中間,又轉身走向推車,走出畫面。
05:04:43~05:05:12案男出現在推車旁,向上走向畫面上方「藍桶區」,又轉身走回推車旁,走出畫面。
05:09:47~05:12:22案男出現在推車前(畫面交接處)。案男拉推車(載滿物品)向上走,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區○○○道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案男走至推車旁,將推車拉進畫面上方「藍桶區」內,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拿吊車遙控器後,邊將吊車放下,邊向下走,走至畫面左下方吊車旁,將遙控器掛在吊車上【05:12:10案男近照,但模糊】,再走向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06:28:48~06:29:24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走道上,右肩掛黑色包包,沿走道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放下包包後,推推車(載滿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6:32:43~06:36:30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一手拿綠色收納盒,一手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將推車放在大門前走道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將綠色收納盒放在該處後,走至推車旁,拉推車向下走,將推車放在畫面右下「紙箱區」旁,再走至推車前(動作被前方大型紙箱遮住)。案男起身掀開大型紙箱上塑膠套,數次拿取物品後放在推車上。(06:36:03)案男拉推車(載滿物品)向上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6:41:54~06:43:39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拉推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區○○○道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案男走至推車旁,將推車拉進「藍桶區」內,再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案男將上開倒出物品之綠色鐵桶搬上推車後,拿起黑色包包,拉推車向上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103年12月10、11日部分】〈103年12月10日〉
23:26:12~23:27:04案男(身穿藍色工作服,頭戴黃色工作帽之男子)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右肩背黑色包包,左手拉推車(上載綠色、黃色收納盒)沿走道向上走至畫面左方擺放數個蓋塑膠套之大型紙箱(下稱:「紙箱區」)旁,觀看紙箱內,將推車放在該紙箱旁,拿取車上物品後向上走至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23:27:27~23:27:57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右上方擺放數個蓋塑膠套之大型紙箱(下稱:「紙箱區」)旁觀看紙箱內。案男向下走,繞過畫面右下方擺放數個蓋塑膠套之大型紙箱(下稱:「紙箱區」)旁,走出畫面。
23:57:24~23:59:59案男出現在畫面右側「紙箱區」內,走至畫面右上方擺放數個藍色大型桶子堆疊處(下稱:「藍桶堆疊處」)後面,放置其包包。案男穿越走道走至推車旁,拿起車上手套後戴上手套後,掀開推車旁之大型紙箱上之塑膠套後走至畫面左下方鐵桶旁【35:59:03頭部近照】,拿起鐵桶上面之吊車搖控器。案男邊向上走至畫面上方擺放數個藍色桶子處(下稱:「藍桶區」),邊操作搖控器,將吊車移向畫面上方「藍桶區」。
〈103年12月11日〉
00:03:07~00:05:54案男出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吊車上懸掛長繩,長繩下方吊著一個大型藍色桶子。案男操作吊車傾倒該桶內物品,解下吊車上長繩後,放置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同時拿水喝後,再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左方推車旁,拉推車沿走道走至畫面右下方,再將推車推向畫面下方擺放數個鐵桶處(下稱:鐵桶區),離開畫面。
00:12:36~00:14:09案男之工作帽出現在畫面左下方邊緣,走繞過畫面下方「鐵桶區」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手套,再向下走至畫面下方「鐵桶區」,走出畫面。
00:23:14~00:27:48案男【頭部近照】出現在畫面下方鐵桶旁,拉推車(載滿物品)向上走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將推車放在該處後,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起身後走至推車旁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起身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使用手機後,再走至推車旁,將推車推至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推出畫面。
00:35:29~00:36:08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拉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再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穿越走道走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00:36:17~00:36:58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向下走至畫面左側擺放數個大型紙箱處(下稱:「紙箱區」),觀看紙箱內,再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右下方○○○區○○○○○道邊大型紙箱上之塑膠套後觀看紙箱內,再走繞過「紙箱區」走向畫面右側,走出畫面。
00:37:01~00:37:14案男出現在畫面右側,走繞過畫面右下方「紙箱區」,向下走至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01:51:38~01:51:53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向上走繞過畫面右下方「紙箱區」,走至畫面右側,走出畫面。
01:52:07~02:05:50案男出現在畫面右側,走至畫面右下方○○○區○○○道邊大型紙箱旁,觀看紙箱內,再向上走畫面右上方「紙箱區」,觀看該區數個紙箱內,再往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拿手套、戴手套後,推推車(空車)向下走,將推車放在畫面左方走道邊上有塑膠套之紙箱旁,再(01:53:49)拿取「紙箱區」內數個紙箱內之物品,放在推車上。(02:05:07)案男拉推車(載滿物品)向上走,將推車放在倉庫大門前,再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再走回推車旁,拉推車走至倉庫大門外,走出畫面。
02:14:30~02:29:09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拉推車(空車)進倉庫後,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手持車上綠色收納盒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走繞過「藍桶堆疊處」向下走至該區下方之「紙箱區」後,又向上走經過「藍桶堆疊處」走至推車旁,拉推車向下走,將推車放在畫面右下方矮箱旁後,搬運物品放置在推車上。案男拉推車(載滿物品)向上走,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再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02:
28:54)案男起身將推車(載滿物品)推至倉庫大門外,走出畫面。
02:33:29~02:33:53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拉推車進倉庫後,將推車(空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再轉身走至倉庫大門外,走出畫面。
02:34:00~02:35:01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走進倉庫後走至推車旁,拉推車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右肩掛黑色包包,向下走至畫面右下方矮箱旁,走出畫面後又出現在畫面上,再走繞過矮箱,走至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03:36:31~03:38:47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右肩掛黑色包包,走經過畫面下方「鐵桶區」【03:36:36頭部近照】,走至畫面左下角,走出畫面。
又出現在畫面上,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右下方矮箱旁,走出畫面。再出現在畫面上,向上走至走道邊大型紙箱旁,掀開塑膠套,觀看箱內後,再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放下包包後,巡視畫面上方「藍桶區」後,走至倉庫大門外,走出畫面。
03:39:23~03:41:28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走進倉庫後走至推車旁,推推車向下走,將推車放在畫面右上方○○○區○○○道上,再邊觀看該區紙箱,邊走○○○區○○○○道邊套塑膠套之紙箱旁,掀開塑膠套,觀看箱內。案男走至推車旁,拉推車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03:57:53~04:06:16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喝飲料後,走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內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站起來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站在該處(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走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
04:06:27~04:06:37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拉推車(載滿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左轉走出畫面。
04:10:58~04:13:36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拉推車進倉庫後,將推車(空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彎腰在推車旁(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站起來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蹲下(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站起來走至推車旁彎腰(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04:13:21)案男推推車(載物品)走至倉庫大門外,走出畫面。
04:17:22~04:18:20案男出現在倉庫大門外,推推車(空車)走進倉庫後,將推車放在畫面上方「藍桶區」內,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將黑色包包掛在右肩後,穿越走道,走至畫面左上方,走出畫面,又出現在畫面上,邊喝飲料邊向下走,走至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05:23:59~05:24:42案男出現在畫面右下方,右肩掛黑色包包,邊喝飲料邊向上走至畫面右上方「藍桶堆疊處」後面,放下包包、飲料後,走至倉庫大門外,走出畫面。
05:26:22~05:35:43案男出現在畫面左上方倉庫大門外,走進倉庫後走至畫面上方「藍桶區」內推車旁,搬取該區內物品(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走至「藍桶堆疊處」後面(動作被前方大藍色桶子遮住)。案男拿黑色包包掛在右肩後,拉推車(空車)向下走至畫面右下方,走出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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