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06號聲請人 鄧筱雯 相對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願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舊制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伍仟元,資方分十四期給付,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至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一期至第十三期每月給付新臺幣拾萬元,第十四期給付參萬伍仟元,每月十八日給付,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調解成立,雙方同意就87年3月1日至94年6月30日舊制勞工退休金以新臺幣(下同)133萬5,000萬元達成和解,資方分14期給付,自107年6月18日至108年7月18日,第1期至第13期每月給付10萬元,第14期給付3萬5,000元,每月18日給付,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惟聲請人迄今僅收到相對人於107年6月21日給付第1期款項10萬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4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於107年6月21日先行給付10萬元後,即未履行其餘123萬5,000元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工資等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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