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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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蔡眞諒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戴嘉辰 訴訟代理人 張啟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眞諒對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被告戴嘉辰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