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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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光台具保人郭秀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秀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光台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郭秀琴於民國99年9月3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佑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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