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10號原告 劉侑盈
劉尚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 律師
陳崇光 律師原告 陳淑華
張羽瑄 羅思瑀 朱綠星 被告 鄭健良
楊曉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許庭禎 律師複代理人 施以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鄭健良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健良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等刑事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有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1月5日院 彥刑天 109金上重訴1字第1109000042號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元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