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40號聲請人 吳明珠 (即 吳文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2│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03│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