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朝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朝金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吳俐臻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