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於97年3月31日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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