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洪元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35元│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5月23日起│││├──┼──────┼─────┼──────┼─────┼───────┤│002│新臺幣14630│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元││5月23日起││點二五│├──┼──────┼─────┼──────┼─────┼───────┤│003│新臺幣7元│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5月23日起││點七五│├──┼──────┼─────┼──────┼─────┼───────┤│004│新臺幣345元│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月23日起│││├──┼──────┼─────┼──────┼─────┼───────┤│005│新臺幣12409│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元││5月23日起│││├──┼──────┼─────┼──────┼─────┼───────┤│006│新臺幣684元│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月23日起│││├──┼──────┼─────┼──────┼─────┼───────┤│007│新臺幣993元│洪元太│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