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8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