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三號(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華 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文書等貳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李榮華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