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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